當外籍教師為外語短期補習班工作,而補習班將外師的薪資扣留,作為任職的工作押金,以確保外師在補習班的任職期限。類似上述的情形,通常,外師可以有三種途徑將被扣留的薪資要求返還。
今日,我們將討論的焦點放在其中一種途徑︰勞工局的「調解委員會」。這是一個可以隨時提出申訴,完全免費,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意義的處理方式,也可將外師違法被雇主扣留的薪資取回。
首先,我們先來瞭解相關法令。外籍教師與服務之學校(或補習班)之間簽立之契約,在民法上稱為僱傭契約。因依「勞動基準法」(簡稱「勞基法」)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,一切僱傭關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之前,除有窒礙難行者外,均適用勞基法。因此,外籍教師與外語補習班間之僱傭關係是受勞動基準法之行業。外語補習班就其與外籍老師間成立之僱傭契約,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。
依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,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,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如外語補習班或學校於外籍教師主動離職時,以外籍教師離職為理由扣留部分薪資作為違約金者,已違反上述規定。依勞基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,雇主違反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,科三萬元(銀元)以下罰金。此外,該條之處罰屬刑事責任,如雇主違反者,法院將會依法為刑事判決。
*註:「勞基法」第七十八條:違反第十三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,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對外籍教師而言,雇主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時,已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,此類個案通常很容易處理。
通常,外語補習班或學校雇主違法扣留外師薪資,可於各縣市之勞工局申訴,並請求調解(必須選任調解委員會),若調解成立,其結果具有判決效力。外籍教師申請調解,不須支付任何費用,勞工局提供的支援,也不須付費。屆時,調解成立後如雇主逾約定時間仍未返還所扣留之薪資,外籍教師可要求勞工局移送調解成立結果至法院,由法院查封雇主財產,強制執行返還勞工被扣留薪資,亦可科雇主違法之罰金。
各縣市勞工局接到調解申請,會依循相關程序處理,通常,會在申請提出後一個月內處理。就本人經驗,三週左右是會是調解委員會首次開始的時間,調解雙方不一定需要委託律師,例如,外籍教師可以委請產、官、學界、民代、商界、親友等願意幫忙的社會人士等一名為勞方的調解委員共同出席,如無適合人選,勞工局備有勞工輔佐人可供勞工選任為勞方調解委員。就本人經驗,當勞工局成立調解委員會後,請雙方依時出席,雇主通常不會忽視出席,亦得委託相關人士一名為資方調解委員。
在調解處理過程中,勞工局會指定相關人士擔任主席,具有勞資經驗或背景的律師,通常會被委任擔任主席調解。本人曾代表某一方協助調解,也曾被勞工局指任調解委員會的主席。
基本上,外籍教師在台工作受就業服務法約束管理,雇主扣留外師薪資,乃是違反勞動基準法,此二法並不互相衝突。所以,外籍教師在台的相關工作權利,只要依循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,並不會因為外師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過程的進行,受到影響。
總之,雇主違法扣留薪資經常發生,但若懂得到勞工局申訴,其實事情很容易解決。以本人之經驗,此類案件通常十之八九都是利於勞方。所以,奉勸各位外籍教師如遇有類似上述情形發生,可參考本文之建議方式解決您的問題。